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如果有出生后就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的胎儿,那么就需要对继承份额进行保留,这个份额就应该由胎儿来继承,因为在腹中的胎儿不能够作为民事权利的一个主体,所以是不具备继承权的,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继承权。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为公民从出生到去世的时间内,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孩子还在腹中的时候当然不能够拥有民事权利也就包括继承权。但是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胎儿出生后应该具有的权利和应当得到的遗产,所以我国在遗产分割的时候要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保障其应得的利益。
继承法中有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如果有胎儿存在的情况,那么需要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给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要根据相应的遗产分配规则来定,如果已经可以确定胎儿的数量不止一个的话,还需要根据胎儿的实际数量来进行保留。如果在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不知道有胎儿的情况或者不知道法律有相关规定要给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的,没有为胎儿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的话,当胎儿出生后应该从继承人的继承遗产里扣除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部分。
保留的遗产份额根据胎儿实际的出生情况来处理,如果胎儿是出生后是正常的活体,那么保留的份额就应该属于出生的婴儿;如果出生时是正常的,但不久后就夭折了,那么继承的份额是属于胎儿的,之后再根据胎儿的遗产继承规则去处理;如果胎儿出生就是夭折的,那么保留的份额应该由其他的继承人在进行分割。以此来保障胎儿的遗产继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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