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四)出具公证书
如果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是受到了别人的胁迫,总之不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公证机构不会出具公证书,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也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至于说办理公证,其他人也不能强迫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去办理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任何已经获得了继承权的公民,如果不想继承死者的遗产,可以采取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明确表示自己不想参与遗产的分割。若是放弃继承之后,想要到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的,需要做出放弃继承的公民亲自要带上相关的材料去公证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