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共同遗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二是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上而形成的遗嘱。这种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内容上独立,在遗嘱生效和执行时,各遗嘱内容不发生影响。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这种共同遗嘱通常又有四种表现:(1)相互遗嘱,即共同设立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2)关联遗嘱,即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一方指定其遗产为某人继承以对方的遗产也由该人继承为条件;(3)第三人受益的共同遗嘱,即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4)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
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有着本质的区别,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各自具有独立内容的遗嘱,是不同遗嘱人的独立遗嘱,与共同遗法律后果也相去甚远,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之共同遗嘱。
撤销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的情况下,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遗嘱意思表示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撤回权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若一方先死,那么则由生存方继承先亡方之遗产。在这种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则其遗嘱发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遗嘱失效,当然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
(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首先应当注意该种共同遗嘱和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的区别,应当讲此种共同遗嘱,先亡者的遗产并无流转至生存方这一过程,而是直接发生先死方的个人财产有第三人继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随时可以就自己的财产变更或撤销其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
(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生存方仅得就共同遗嘱所指定的财产中自己个人的财产实行变更处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遗嘱中的自有财产直接由第三人继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继承。比如夫甲和妻乙(丙之继母)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甲子丙,后甲先死留下遗产六万,乙改嫁他人,要撤回其遗嘱,那么其不能继承甲留下的六万,而由甲子直接继承。
(4)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撤回权将受到限制,根据公平原则,生存方必须支付等值的对价后方可行使变更或撤回权。
共同遗嘱有不同形式的区分,而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与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其实也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当然不管是什么类型的遗嘱,要想被执行自然也是需要符合了生效的要件才行。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对于共同遗嘱其实也是可能出现撤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