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本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二、知识延伸:自书遗嘱的要求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 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当代社会很多人在重病之下都会留下一份遗嘱,这主要还是为了防止日后兄弟姐妹众多或者是子女众多而发生一些财产方面的争执,实际上这种立遗嘱的方式就对于财产分配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死后必须要按照这个来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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