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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立遗嘱是被胁迫?

一、如何证明立遗嘱是被胁迫?

证明立遗嘱是被胁迫可以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材料、书面证据、鉴定结论、物证等方面认定。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遗嘱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遗嘱继承从立遗嘱的人去世后就开始继承。但是只要遗产还在就可以要求继承。如果是发生纠纷的,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

1、遗产继承案件时效的起止计算日期,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最长时效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2、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对于遗嘱的具体订立情况,应当严格基于遗嘱人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遗嘱的相关过程,需要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对于遗嘱人受胁迫签订的遗嘱,显然是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进行鉴定的,相关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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