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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生前可以就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作出分配,而在其去世之后,一旦作出的分配协议生效的话,那么就会按照具体的内容来分配遗产。其实这就是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但实践中并不是人人都能立遗嘱的,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究竟公民立遗嘱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立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4、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立遗嘱需要哪些材料
1、自书、代写遗嘱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要有两个与遗产无利益关系的见证人,可以不去公证处公证,内容除了亲笔写也可以电脑打印,但必须是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及日期的;
2、录音和口头遗嘱是在当事人情况危急的情况下立的,现场必须要有两个与遗产无利益关系的见证人,遗嘱才具备生效;
3、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五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公民要想立遗嘱的,则首先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不然的话连立遗嘱的资格都没有。至于立遗嘱条件都有哪些,上文中已经介绍的很详细了。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公民立下了遗嘱,在其去世之后,也不是决定能够按照已注定的内容来分配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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