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产继承或者分割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期遗产继承权,超过3内起诉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遗产继承开始后超过20年的,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遗产开始继承后,对于遗产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同时遗产也可以进行分割,但是在未进行分割前,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遗产,遗产仍视为共同共有,适用的不是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是共同共有所有权的诉讼时效。至于遗产继承是否《民法总则》中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遗产继承法》和《民法总则》中的有些规定有所冲突,比如《民法总则》中对于有关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是应当受理,只有在对方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并经法院查明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时,才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而在《继承法》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提起的诉讼规定的是不得再提起诉讼,在这里可以看出,既然规定的是不得再提起诉讼,那么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连程序上的权利都丧失了,而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丧失的只是实体上的胜诉权,程序上的权利还是可以保障的,此外,对于20年的理解也不一样,在《继承法》中的20年是从继承时开始的,而在《民法总则》中的20年是遗产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产继承超过的20年起算。
对于这些规定的冲突,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发生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有必要对《继承法》中与《民法总则》中冲突的规定进行修改,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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