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为胎儿尚未出生,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享有民事权利。而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在法律上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又作出了“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的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尚未出生的胎儿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以依法在其出生后继承到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容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未出生胎儿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即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这时胎儿享有继承权,这就要求在分割遗产时要预留属于胎儿的遗产份额。这点的出发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释,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为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对胎儿的利益加以 保
综上所述,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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