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范只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吗?
法律规范并不是只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刚颁发的《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规定了六种遗嘱的形式,具体的遗嘱订立方式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6、伪造的遗嘱无效。
7、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这些不同的遗嘱订立方式,各自需要满足的形式条件都是有差异的,故此对于那些想要订立遗嘱的主体来说,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了解一下自己是否能够满足形式条件,确定了具体订立遗嘱的方式之后,就可以按照法定的要求订立遗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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