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继承法归谁继承办理
土地的继承由其家庭内部的继承,而与家庭外部的人之间一般是不发生继承关系的。
《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内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而后中央又连续两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强调和重申,形成了自二轮土地延包后农村土地“新增人口不再分配土地,死亡人口不再收回土地”的所谓“生不补,死不退”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并不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虽然土地是以人口化分的,但实际上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当事人在办理时,还应在这类土地承包期内使用。如承包期到期后,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退还这类土地。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这类土地按照集体经济或国有土地的规定,对这类土地重新进行分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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