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终止后果是什么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相互丧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追偿权。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被收养子女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应如何解除呢?依据为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