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收养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一)明确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送养人的条件是: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5、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写明收养协议具体内容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
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
2、有互负抚养的义务;
3、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时候,是必须要提供收养协议作为法定凭证的,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去收养一个来路不明的孩子,因为这个孩子有可能是被人贩子拐来的,这样出于好心的收养,反而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孩子本来就是和父母走散了,这也轮不上他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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