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子女对于自己的父母有必尽的赡养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律所明定的,亦是任何的子女均应当做的,并且是每一位子女都能够做得到的义务。父母亲情自古以来就是传颂已久,人这一生身边最重要的两位亲人也是父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们对于自己的父母要尽到适当的赡养义务,对于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或者是个人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父母,有权要求没尽到合理的赡养义务的子女缴纳一定的赡养费用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
尽管在我国的乡村地区一直是存在着只要分家或者是嫁人离家就不用对自己的父母进行赡养的民间风俗,有一些民间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女子嫁人后便不再需要赡养父母也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在某一个地区之间适用的习惯并不正式,也并不被法律所承认,法院在作出相关判决的时候也不会适用民间风俗进行判决。民间风俗是一个地区的风俗,可以存在并留存,但是绝对不可以违反我国的法律相关规定,法律与民间风俗有冲突的,应当以法律为先。
一方面,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照顾义务,子女对于自己的父母要尽到适当的赡养义务,这里的“照顾”通常指的是子女要为自己的父母提供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必须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济条件。子女当作父母的一个主要的赡养人,应当必须要尽到自己对于老人的一个经济上面生活费用的供养、生活上适当的照料与精神上给予关怀、照料、慰藉的一个义务,同时要考虑到每一位老人的一些特殊需求,用心照料老年人。另一方面,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都是父母的子女,都应该对自己的父母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没有性别差异。
在我们还是未成年人的时候,在我们青春期叛逆“混乱”的时候,我们的父母都是在竭尽自己的能力无条件的照顾、教育我们。父母对于子女的爱永远是不谈条件的,是最无私无畏的,很多时候面对困难,他们第一个想到的不是自己,而是我们,是他的子女,这份爱,比世间任何感情都要真挚无私。所以,当父母一天一天老去,当他们老到没办法自己照顾自己,或者是丧失了自己的行动能力的时候,我们转身离开撒手不管,推脱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垂垂老矣的父母,这样的行为于情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