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没有子女的夫妻会希望收养孩子,一般来说,收养孩子后,一些养父母担心孩子和自己的关系疏远,害怕孩子会回到父母的身边,会拒绝生父母看望孩子。养父母做出这样的决定可以理解,但是有时候亲生父母会认为这样的决定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有些生父母会考虑解除收养关系。
在实践中,通常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日益恶化,已达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
2、收养者不履行抚养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
3、送养人行使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的;
4、养子女成年以后,不抚养养父母的,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法律对于养父母有没有权利拒绝生父母并没有明确规定,养父母拒绝生父母的探望并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的依据,亲生父母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基于双方的收养协议,收养协议当中应当约定生父母有没有权利探望子女。
如果双方事先签署了收养协议,并同意亲生父母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一旦养父母违反约定拒绝探望,属于违约的,可以取消收养关系,生父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执行。
此外,即使双方未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消收养关系: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只要亲生父母与养父母达成协议,达成解除条件的,就可以直接收养关系。
2、向法院起诉。当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解决时,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此案。
因此,根据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签订的收养协议,协议多会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如果在收养协议当中约定了养父母拒绝、阻止亲生父母探望孩子属于合同解除的事项,生父母就可以就此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因为解除收养关系给对养父母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生父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