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其他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的条件。
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以18周岁作为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以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抚育,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才需要他人收养。这些人包括: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有三大类,不同类型的送养人,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送养人应具备: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④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组织。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但是,收养人仍然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且必须无子女。但华侨回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在收养这些儿童时,仍应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具备的其他实质条件。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彼此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从稳定家庭关系考虑,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在收养继子女时,不受下列限制:(1)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1名子女。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应征得生父母双方同意,并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成立收养关系,不仅是收养人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对被收养人也是有条件限制的,需要双方同时满足的,才能成立收养关系。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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