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合法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且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体说就是,当收养关系成立后:
1) 养父母承担抚养教育、管教、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义务,享有已近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的赡养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 养子女有选择姓氏的权利;
3)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外)祖孙关系,产生赡养义务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5) 养子女与原生父母、(外)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赡养、财产继承)立即消除。
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和1118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解除收养关系后,有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养父母的婚生子女。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但是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是否愿意恢复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的上述权利义务,可协商再定。
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的养子女如果已经成年且其养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当要支付生活费给养父母。
对于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及应养子女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向养子女要求补偿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如为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补偿请求。
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或其生父母无义务承担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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