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哪些人对家暴可以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家庭暴力受害人;
(2)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若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受害人近亲属。
2、可以向以下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单位;
(2)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妇女联合会;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2、公安机关认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