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哪些条件
(一)对于受害者因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目前没有遭受家庭暴力但预期很可能会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
若受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其申请人身保护令。
(二)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的审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针对当事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法院会展开实质性的调查,即对受害者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需具有真实性。
主体的审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应该成立。
1、监护关系,法律上要求的监护关系存在或者是正当监护人不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的。
2、抚养关系,因为一些原因,家庭的孩子可能只是仅仅存在抚养关系而不具有学园关系。
3、寄养关系,针对一些孤儿或者流浪儿童的容身场所,应该保护孩子不受到侵害。
4、同居关系,即双方已经构成了同居关系的。
以上四种情况都满足主体要求,符合申请人身份要求。
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流程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