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间所犯的肉体、性、精神、经济控制等4种侵害行为,主要有以下5种具体类型。
(一)殴打、捆绑、冻饿、致残等身体伤害行为;
(二)拘留、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
(三)跟踪、骚扰、经常辱骂、恐吓、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传播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上的侵犯行为;
(四)强迫性交等性侵犯行为;
(五)实行非正常的经济控制和剥夺财产等侵害行为。
作为一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家庭暴力并非简单的“家务事”,全社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制止并惩治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同时,还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并明确了联防联动工作流程、申诉求助途径、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临时庇护服务等内容。
对发现家庭暴力有强制报告,否则有可能被处罚。
与普通的暴力行为不同,家庭暴力具有行为隐蔽性、形式多样性、关系复杂性。
怎样第一时间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系、关怀服务、舆论反应、监督推进”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国家有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规定。
强制报告的主体和范围,包括“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被强迫、恐吓等原因不能报告的人”,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局、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上述人员在工作中遭受或怀疑遭受家庭暴力,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但遭受家庭暴力,鼓励向公安等部门举报家庭暴力,"公民制止家庭暴力,经公安机关核实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通讯录、图象、音频均可作证明。
很多受害人都不会到国外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可能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
为证据确凿困难。
例如把家庭暴力性纠纷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内容,以及提前发现家庭暴力等;通过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对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规定医疗机构对诊疗记录、保存有关资料,做好事后取证的准备;规范公安家暴警情处理工作,强化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职责等。
可作为申请人人身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一)出警记录,警告书,受伤情况鉴定意见,检查记录;
(二)证人证言、加害人担保书;
(三)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网络应用服务,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
(四)能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其他材料。
违犯个人安全保护令,后果严重。
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条例从临时避难、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通过公安、民政、司法部门及有关法院,检察机关、妇联、救助局、福利机构等部门协作,为受害者提供临时食宿、法律服务、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私人援助,如隐私保护 违犯人身保护令时,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例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失信惩戒制度,使信用惩戒能够更好地约束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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