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中国很多地方都还保留着彩礼的习俗,也就是男方去女方家提亲时应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以表示诚意,关于彩礼,我国法律也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律图小编下文整理了彩礼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一、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2、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是不返还给男方的,但是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就是小编的解答,要是你有任何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他们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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