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同居关系彩礼要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立法的本意所指夫妻关系应该是两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丁某和常某虽一起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的认定丁某和常某有夫妻关系。
2、从本案来看,丁某和常某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不到九个月,时间较短,并且两人未生育小孩,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分开后又长时间没有联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不能认定为双方有夫妻关系。
3、在实际生活中,男方给付彩礼是以建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本案中,丁某和常某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丁某没有达到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彩礼是什么
彩礼是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在现代,有些地方习把彩礼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三、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
《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