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嫁妆不属于彩礼的一部分。嫁妆同彩礼一样也是我国民间流传下来的一种习俗。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时陪嫁物如何处理尚无规定。
在实践中女方所得嫁妆是基于自己出资购买或受亲友赠与而得到的,并非女方婚前给付男方的财产。女方将嫁妆携带到男方与男方共同生活使用的陪嫁物按彩礼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民间善良风俗习惯相悖。因此嫁妆不等同于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嫁妆是赠与行为吗?
实践掌握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1)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84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主要依据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条第1款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陪嫁车辆显然是属于女方的一方财产,即使在结婚后,其财产所有属性也不随婚姻状态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仍然为女方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后期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可以进行合法的分割。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男女双方结婚互相给付嫁妆、彩礼的情况时,首先应当注意并且了解法律对于嫁妆、彩礼的相关规定,以免在日后的生活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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