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吴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26日,双方在吴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我共收受吴某家给付的彩礼钱50000元。订婚后,我和吴某都去外地打工,平时都是电话联络。今年3月份,媒人突然告诉我说:吴某觉得和我性格不和,要解除与我的婚约关系,并要我返还彩礼钱。我认为彩礼是吴某自愿赠与且是吴某提出退婚,不应退还。请问,订婚后男方爽约,我需要退回彩礼吗?
答: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你和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该条规定并没有说明男方悔婚,就不用返还彩礼。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