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人能靠以婚男重婚罪吗?
情人能靠以婚男重婚罪,因为重婚罪的规定,只要双方是以夫妻相称,并且做出一定的共同生活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成为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重婚行为。“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会构成此罪。这里的明知显而易见包含不管是被动知道还是主动知道,只要是重婚期间知道的,而没有离婚的,都认定为明知。构成此罪的当事人不仅仅包含有配偶的一方,同时也包含与之结婚的另一方。
有配偶的情节,指代的是有实质性的配偶,其配偶可以是已经结婚,进行过婚姻登记的一方,或者是其存在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但是经常居住在一起,且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已经被周围的人认定为夫妻即有实质的夫妻关系;这种情况以前发生在农村一些偏远的地方,某些夫妻没有登记结婚,但是有妻子或者丈夫,且孕有孩子,之后一方去外地务工而重新与当地的居民又结婚,这种情形我们可以判定为存在两次婚姻关系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她也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重婚行为是两个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事实上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二是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的,上述几种情况都是受客观条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重婚行为,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三是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的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或仍然存在,此时一方或双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的量刑,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社会影响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
提醒女性朋友,应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以及防范意识,如果感情很好,应先办理结婚手续,再与对方生活在一起。虽然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罪,而双方只是同居关系。
在当代社会现在很多的人员他们都是存在着出轨的迹象,所以就会导致原来的夫妻感情破裂,甚至是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这对孩子来说的话也是非常的不公平的,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定不要出现重婚行为,否则会面临着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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