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是什么?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
(1)同在一处居住;
(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3、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4、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
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是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
2、只有对某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正确区分其与相似概念的异同,进而确立适合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3、在我国,由于《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同居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法律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态度曾经经历过几次重大的转变,理论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在国家承认事实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转化为事实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会因为当事人无结婚意愿而不能转化为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未能达成一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指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