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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小三有孩子了还不算重婚吗

一、老公和小三有孩子了还不算重婚

不管女方是否明知男方已婚,在怀孕的情况下不一定就构成重婚

因为重婚需要具有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在女方怀孕,男方已婚的情况下,不存在足够充分的条件,证明双方构成重婚。因而,此时不能直接断定属于重婚

二、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关于重婚,需要区分民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民法上重婚的主体范围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体范围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因此主体限定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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