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第二个婚姻离婚可以吗?
重婚第二段婚姻离婚是无效的,因为重婚中的第二段婚姻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具体情况下只要符合结婚的要件的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重婚行为而定。
重婚第二段婚姻离婚是无效的,法律规定重婚自始无效,只有有效婚姻才能符合离婚的条件。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如果涉嫌重婚的情况,对于第二段的婚姻效力,当事人应该向法院申请认定婚姻无效,因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出现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
二、重婚罪的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结婚登记的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
(1)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2)结婚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
(3)结婚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及到重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涉及到起诉的具体程序也是需要提交有关证据来进行认定的,此时作为重婚案件的当事人的,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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