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不会构成重婚罪,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而事实婚姻并不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所以是不可能构成重婚的犯罪事实的。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但是两个事实婚姻是不能够成重婚罪的。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具体表现为: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两个事实婚是不能构成重婚罪的,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在客观方面必须存在重婚行为,可以使自己有配偶与他人结婚,也可以是知道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这项罪名需要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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