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并日常中算事实婚姻么?
(1)1994年2月1日以前,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被周围群众认可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关系认定。
(2)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去补办结婚证的,就不按婚姻关系处理了。
(特别注意,这里的1994年2月1日是说一起居住生活,而不是说94年2月1日以后出生)
(3)即便婚姻关系没有依法成立,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去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这位当事人朋友,如果对于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与对方存在争议的,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婚姻关系,因为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所以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至于很多人喜欢提的【非法同居】的概念,笔者是不认同的。
恋爱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不受法律约束,属于法外空间。
婚姻登记,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登记备案,而不是一种行政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2003年起更名为《婚姻登记条例》,也体现了这样的一种精神。
更加中立、客观的提法,应该是【非婚同居】,或者叫【未婚同居】。
不过同时也提醒各位朋友,不领结婚证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有诸多不稳定性和潜藏的法律风险。
二、男方家支付的彩礼能否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领结婚证的话,彩礼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笔彩礼的返还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多数人彩礼喜欢给现金。 也不可能让对方写个收据,太难看了。 至于证人的话,双方的亲戚对于双方都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效力较弱。而且,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女家通常会买部车,置办些嫁妆等等。
所以,彩礼的问题,更多的还是靠双方自觉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法官也更倾向于调解
事实婚姻我国是不承认的,但是因为社会习惯的影响,很多人还是认为摆酒席,以夫妻名义同居等行为是有效的婚姻行为,但是在94年以后实施这样的行为的,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