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在我国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
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5、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居关系在我国是一种不受保护的关系,这区别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在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也只能靠当事人协商一致来解除,因此产生了纠纷的话,即使想要去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按照规定,法院也是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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