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流行同居,那么同居的情侣双方在分手的时候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成为了大众所关心的问题。一般在同居的时候的财产分割一般分为下面这两种情况:
一、一般的同居关系
1、当事人双方不是用夫妻的名义,而是用恋爱或者是性伙伴这样的一个关系进行的同居。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双方在同居的时间里面所产生的财产,这里面可以被证明是属于双方当中的某一方的财产的,应该归那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被证明是双方里面的某一方的财产的,一般按照双方共有财产来进行处理。
这里所说的共有,根据我国的《婚姻法》里面的解释(一)应该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我国的里面的《物权法》第103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商议好按份共有还是者共同共有的,除了共有人双方之间存在着家庭关系以外,都应该是按份共有。这里的同居双方当事人显然不可能存在着家庭关系,那么就应该被是视为“按份共有”,那么显然,在这里《婚姻法》和《物权法》两个法律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的双方当事人用夫妻的名义来进行同居。一旦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的,那么他妈的同居关系接除都额时候因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这一关系,那么他们的财产分割在法律上面就应该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一个事实的婚姻关系,那么当他们的同居关系被解除的时候,就应该按照上面所说的第一种情况来进行处理。
二、被相关的司法程序所宣告为是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同居的时候所产生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里面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的司法程序所宣告为是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同居的时候所产生的财产,应该按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但是某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相关的财产是属于自己所有的除外。”这里的情况显然是与第一种的情况不相同的。
1、当事人双方已经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在这段婚姻关系还没有被宣相关的司法部门宣告属于无效或者是被撤销之前这段婚姻关系还是有效的。
2、这段婚姻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是属于无效或者是被撤销来之后,当事人双方之间就不存在着夫妻关系来,也就没有办法再使用让任何婚姻法里面跟夫妻财产制度有关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关系里面的当事人双方在同居时间里面不属于是婚姻关系的一个存续期间,因此双方但是当事人在同居的时间里面获得的财产,不可以被当作是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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