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与重婚罪是怎样界定的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同居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1994年2月 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同居行为和重婚犯罪都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破坏了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婚姻制度与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法律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我国对于重婚罪的立法,是意在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1994年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之所以对“同居者”定罪处罚,是因为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夫妻同居权利”,进而损害了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
这类婚姻受害人员应积极的收集案件的受害证据,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可以到案件当事人的居住地收集这类犯罪人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实际证据进行办理。确保我国的婚姻合法权益,处罚这类违法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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