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事实婚姻彩礼要退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的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事实婚姻是双方自愿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众所周知的,并且双方没有不宜结婚的法定事宜。 我国在1994年2月1日取消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这么做的是事实婚姻,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时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按同居处理,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如果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就是同居关系,双方并不存在其它的法定婚姻情况,所以也不可以按照夫妻财产来对彩礼进行认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需要退还彩礼的相关情况和条件,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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