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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电话去起诉重婚吗?

一、可以打电话去起诉重婚吗?

可以的,打了电话之后也需要本人亲自到场;

如果当事人要进行起诉的话,是要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如果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话,可以到常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对于要起诉配偶重婚的话,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如果有特殊的情况的话,其实还有特别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可以依此处理。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的情况的话是要到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1、如果起诉的对象不经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要到其常住地法院起诉;

2、起诉的对象下落不明或者是被宣告失踪的

3、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要到当事人常住地法院起诉

4、如果起诉对象是被监禁的对象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时间,或者是双方虽然不在国内生活但是也未在国外定居的,双方住所地的法院还是有受理管辖的权利的。

二、重婚的法律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就是在有婚姻的情况下还和他人结婚,而对于此行为,只要受害的一方有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在起诉的时候不仅要打电话,而且还要本人亲自去办理;但需要有证明的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观点,所以,案件的处理的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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