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取粮补如何认定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套取种粮直补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贪污罪。
1.种子销售商直接与农户勾结,虚构农户已经购买指定种子、进行种植的事实,利用审核机关不深入调查、核对种子销售情况与农户种粮情况的漏洞,进而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
2.种子销售商与乡镇种粮直补审核干部相互勾结、种子销售商与村民委员会干部相互勾结以及这三方相互勾结,骗取种粮直补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成立贪污罪。首先,乡镇承担种粮直补审核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种子销售商与他们相互勾结,利用其审核种粮直补申请的职务便利,应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村民委员会人员协助政府对种粮直补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公示、上报的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因为根据种粮直补流程,农户的申请不仅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而且还必须经过村委会的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因此,村民委员会人员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种子销售商与村民委员会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其管理种粮直补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种粮直补专项基金,成立贪污罪的共犯。第三,种子销售商与乡镇种粮直补审核干部、村民委员会人员三方进行勾结,骗取种粮直补款构成犯罪的,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二、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方法及成因
1.通过虚开直补专用发票的方式套取直补款。从目前种粮直补款发放的流程来看,直补专用发票是认定农户购买种子、据以补贴的最重要依据,也是各主管部门审核的关键。因此,套取种粮直补款的案件,都是通过虚开种粮直补专用发票进行的,包括借用未购买可获直补款种子的农户的名义虚开,或者通过增加农户购种的数量和品种进行虚开。而且,实践中一般都是借用犯罪者的亲属或者信得过的村民的名义虚开的。另外,在某些地方曾经实行过现金直补的方式,即农户在购买补贴种子的同时就直接从购种款中扣除直补款。在这种方式下,虚开直补专用发票套取种粮直补款时,由于不需要经过农户取款、公示等环节,因此虚开者可以随意以任何农户的名义进行虚开。
2.参与者涉及面广。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往往涉及到种子销售商、在种粮直补中担任审核职责的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这项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甚至也有农民直接参与进来。单独的任何一方,均无法完成这种犯罪行为,必然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种子销售商与乡镇承担审核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由销售商虚开直补专用发票,乡镇工作人员直接造册上报,利用农业局、财政局不直接针对农户种粮情况进行核对的漏洞骗取直补款;(2)种子销售商与村民委员会干部、社(组)干部相互勾结,由后者将虚开的发票及其他资料汇总后上报,利用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审核时很少深入农户调查核对种粮情况的漏洞骗取直补款;(3)种子销售商与乡镇承担审核职责者、村社干部三方勾结,这是目前发生较多的方式;(4)种子销售商直接与农户勾结。
从参与犯罪的各方来看,首先,种子销售商在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直补专用发票必须经过销售商开具,几乎所有的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行为都有他们参与。其次,村委会干部容易参与犯罪,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在种粮直补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责,包括收集、汇总、公示、上报农户申请资料等;另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更接近农户,更容易获得农户的存折或者银行卡而最终完成犯罪。第三,从乡镇种粮直补审核干部的角度来讲,他们或者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之中来,或者未能深入农村调查农民种粮情况,使得这种犯罪行为很容易得逞。
3.通过农户账户取现。随着种粮直补政策的不断完善,现在各地都是通过“一卡通”或者“一折通”的形式,由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财政局核准的名单和数额直接将补贴款存入购种农户的账户上,因此,套取种粮直补款的最后一环就是通过农户的账户取现。对此,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村社干部采用欺骗的方法将农户的存折、银行卡和密码收集起来,由村社干部直接到银行或者信用社领取,然后与其他参与者瓜分;二是给农户许以小额报酬,由农户取出现金后交给犯罪人瓜分。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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