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需要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然后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前交通肇事后出现了几种特殊的“逃跑”情况:
1、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为抢救伤者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离开的;
2、是肇事者在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后私自离开抢救现场的;
3、是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
4、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的;
5、是肇事者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
肇事逃逸扣12分,最快也需要参加交通法规知识学习一个星期,并且通过科目一考试才可以重新拿到驾驶证。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学习,如果拒不学习、不接受考试,将停止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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