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方唐某与男方王某于20XX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王某拥有住房两套,店面两间,存款若干。20XX年唐某怀孕。王某将其中的一套住房加上唐某的名字,且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20XX年年底,双方的婚生女儿出生,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提出房产由于是男方婚前购买,要求女方净身出户,女方不同意。女方找到律师,要求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在接到案件以后,没有着急到法院立案。而是先到房管部门查询王某名下房产的相关信息,让唐某尽量了解王某银行的相关信息,将所有的证据预先准备好才到法院立案(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且为以后执行做好准备)。女方考虑到自己的条件有限,且工作比较忙,小孩的抚养权女方是同意给男方。第一次到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过程中,男方附条件同意离婚,财产要求女方放弃,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调解不成功,且男方明确表示,如果开庭,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从节约时间的成本考虑,女方第一次撤诉。撤诉过六个月后,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开庭,男方不同意离婚,但是考虑到女方态度比较坚决,也不是特别坚持。但是提出房屋是男方当时是卖给女方,女方没有支付相应的房款,要求房屋归男方所有,且不同意补偿给女方。女方再次的房管部门查询相应的材料,向法院提交加名需要准备的资料,证明房屋时婚后加名。后男方对房屋的价值要求评估。后经过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屋扣除贷款部分按照评估价格按照约30%的比列分配给女方。
裁判结果
现在很多人对婚后房产加名房产的分割有一定的误解,离婚加名并不代表着能够按照离婚时候的财产分割一定能按照一人一半处理。房产的分割要结合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结婚时间。一般在10—30%的范围内去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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