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600万元补偿款,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离婚后,被告按照协议支付了第一期补偿款,但从第二期开始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今尚欠补偿款291万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291万元,并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91万元为基数,违约金计算时间为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违约金计算时间为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此案。庭审中,被告找了种种借口予以推脱责任,拒绝支付。
办案思路及心得
离婚时,依法签订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被告不能证明签订本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二百九十一万元,并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被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现全部款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