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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的构成要件?

一、什么是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

(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武器并不是被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单位可以自由的将武器售卖到境外。通常来说,只有是已经获得了武器销售资格的单位、个人,在接受海关、边防的检查之后,才有可能可以将武器售卖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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