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后果严重是指造成较多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致使珍贵文物流失国外的;造成特别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由于珍贵文物被毁,给历史、艺术、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坏,流失的文件已无法追回,等等。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通常情况下,因国家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流失的,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能判多少年的这个问题,也没有办法准确的回答,简单的了解一下量刑幅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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