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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几年

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那么,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几年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因此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需注意该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其实不仅仅要看实际的行为是否满足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更加重要的是要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情节标准,否则的话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而对此罪的处罚,《刑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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