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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什么?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什么?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

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 。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 。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应当也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刑法。就许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而言,往往兼有刑法及非刑事法律规定的双重性。如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即违反刑法的明文规定之义务,也违反婚姻法的有关明文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点是同时违反刑法和诉讼法的规定。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不为其自下而上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而构成的遗弃罪,也可能同时违反其民法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这保护或教养之义务(第1084条)”。况且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则主要是直接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如以不给被扶养人饭吃的手段构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杀人罪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扶养义务),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

二、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

在我国刑法中,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十分广泛,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一般都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如仓库管理人员有义务要管理好仓库的财物,如不尽职责,以致财物大量变质或被盗,他就要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还有如值班医生有救护人员的义务,值班消防人员有灭火的义务,幼儿园保育员有救护幼儿的义务。我国刑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并不仅仅是存在着作为类型的犯罪,当然还是从在着一些不作为犯罪,比如说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公务人员必须要履行一定的职责,但是他却没有履行的话,这就成为一种不作为,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刑法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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