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1、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具体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
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任何含有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食品,都属于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品,此类食品是严禁被生产的,若是不慎生产出此类的产品,也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将食品销毁,而不能将此不合格的产品售卖出去。否则生产食品的厂家、售卖此食品的商家,都有可能会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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