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应聘一会所,靠着丰富的从业经验,从普通卖淫女变身“老鸨”,被重用为“部长”,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卖淫技巧培训以及给嫖客介绍卖淫项目及价位、带卖淫女供嫖客挑选。法院经审理最终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卖淫技能培训师”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对卖淫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因为培训仅仅是卖淫活动一个环节,不参与建章立制,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系根据他人的安排在既定制度下在自己的岗位止,协助完成组织卖淫活动,处于从属地位,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七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行为,但刑法考虑到组织卖淫行为的严重危害程度,避免将犯罪人以从犯论进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导致刑罚畸轻现象,便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帮助犯正犯化,规定为独立犯罪。
也就是说,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区分组织卖淫罪行为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
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培训卖淫技巧行为应如何定性,是根据具体情节和作用来认定。这样既符合刑法犯罪定性方法论,又体现罪名层次定罪的科学性,同时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有效遏制当前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