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1、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既遂一般的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幼女、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虽然我国目前推崇的是崇尚科学,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依旧存在不少相信迷信邪说的公民,有些对社会存在报复心理的公民,就会利用这个特点,诱使这些相信迷信邪说的人实施自杀、自伤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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