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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定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能定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定罪的作用

1、定罪对于实现报应的意义

定罪刑罚处罚的前提,某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确定有罪以后,才能受到刑罚处罚。而刑罚处罚是刑罚报应的必然后果,因为刑罚报应追求的是有罪必罚,即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与确定性。因此,正确地定罪,对于实现刑罚报应具有重要意义。

2、定罪对于实现预防的意义

定罪是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通过定罪使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因而定罪具有个别预防之功能。同时,通过定罪,也使社会上的其他人认识到犯罪将会受到刑罚惩罚,使之感受到刑罚威吓的存在,因而定罪还具有一般预防之功能。

3、定罪对于报应与预防的双重意义

定罪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的报应的因素,因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由犯罪构成要件决定的,而犯罪构成的罪责与罪体反映的是行为自身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同时,定罪还包括对预防因素的考虑,这主要是指在定罪的时候,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时候,人身危险性程度更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而且,定罪是在一定的社会中进行的,治安形势、犯罪率、民愤等因素也会影响定罪。当然,在定罪的时候,报应因素起决定作用,预防因素起补充作用。只有正确地处理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定罪才能实现公正与功利的双重预期。

三、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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