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故意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来进行定性的,其中通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将视为挪用公款行为。
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二、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人员本身就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在个人的行为举止之间也是需要具有表率带头作用,发生挪用公款举动的,应当第一时间向由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返还款项。若是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执法人员将会严格执行职责,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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