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我国目前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遵循的是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的原则,“即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即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任,并不是对整个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任,这种共同过失的责任原则有别于共同故意犯及单独过失犯。”笔者认为,这种处罚原则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在共同过失犯罪场合,由于各个过失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注意义务,使各个过失行为具有了共同实行行为性,并由其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同时,前文已经反复提到,笔者将共同过失犯罪界定在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主体,那么,一般来讲,这些特定主体的共同不注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比一般单个人的不注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严重的多。因此,如果按照现有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会导致量刑过轻。
其次,在传统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中,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构造,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要遵守注意义务,而且还要促使他人注意。如果行为人只是自己遵守了注意义务,却没有促使他人注意,那么,如果发生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那么过失行为人仍然不能免责。
再次,按照传统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即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原则,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而这部分责任是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任。而事实上,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却无法为其提供较确切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这样则会出现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平衡。
最后,传统的各共同过失犯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利于加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各行为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协助义务,不利于防范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同过失的犯罪一般就是属于多人以上所造成的犯罪结果,而对于共同的犯罪就会按照不同的行为来进行划分不同的责任,在责任的认定上我国也是专门给出了相关的条款,从而来分配该有的责任,一般情形越重的所受到的处罚就会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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