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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罚金怎么判?

信用卡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存在,它是一种便捷的付款方式,但是人们往往只在意如何用它却忽略了如何保护自己的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数不胜数,但还是有人上当受骗。有很多人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到底信用卡诈骗罚金怎么判?下面律图的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4、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5、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6、善意透支

二、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

三、罚金问题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信大家看完了之后对信用卡诈骗罚金怎么判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大家都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同时具备一定的信用卡方面的知识,同时了解信用卡诈骗的定义以及防诈骗的方法,这样才能避免落入骗子的诈骗网,同时可以多多向亲戚宣传这方面的知识,让越来越多人知道这方面的知识。最后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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