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成为诉讼标的,首先必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其次是争议的双方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请求。法律关系决定诉讼请求,即诉讼标的决定着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诉讼标的而提出诉讼请求,因此,诉在启动审判程序的同时,就以其中的诉讼标的决定着法院的审理对象,以诉讼请求约束着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得离开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而随意审理和裁判。只有明确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攻击防御确定了对象,划定了范围,当事人才可以围绕该对象和范围实施相关的诉讼行为。
“诉讼标的”的用语,来源于罗马法。我国原《民事诉讼法》(第53、55、56条)和理论上直接使用“诉讼标的”这一词语和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它作为当事人争执的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发挥着其民事诉讼之核心作用,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产生重大意义,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诉讼标的理论从一开始就肩负了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即要圆满地解决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的禁止,法院的审判对象、当事人争执点的确定,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等问题。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般认为,这里的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具体法律上的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作为主线贯串于诉讼始终,法院可据此确定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当事人则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围绕诉讼请求就其法律依据层层辩论,当事人无论对于事实的分歧陈述,还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归根结底,都体现在诉讼请求上。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判决书的制作以及判决主文均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判决书的内容是评议内容的缩写,判决主文就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针对性回答。例如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某物(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形成之诉)等。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应是:(1)在质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给付什么、请求确认什么或请求形成什么;(2)在量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多少,比如应明确请求或付金钱或种类物的具体数量。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是围绕诉讼标的去进行的,而法院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又都是依靠原告的请求,即诉讼请求的范围,这是二者之间的联系。
延伸阅读:
欠款纠纷起诉诉讼标的额
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
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是什么